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用耗材省级拼接码赋码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71号)相关要求,现就启用、新增、停用部分医用耗材省级拼接码(以下简称拼接码)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启用、新增部分省级拼接码。经充分征求部分医疗机构意见,并组织专家集中研究审核,对前期停用的5490条拼接码中,重新启用261条拼接码(附件1);新增1060条2021年11月11日19时前经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复审后的拼接码(附件2),请各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系统。
二、停用部分省级拼接码。按照动态管理原则,经组织专家集中审核,对29条不属于我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的拼接码进行停用(附件3),请定点医疗机构即日起停止对照,对已经对照并产生结算费用的,请务必于12月14日24时前上传。12月15日0时起国家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统一停用。
三、临时启用医保另收费用一次性医用耗材通用编码。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21)版》(冀医保字〔2021〕25号)(以下简称“《耗材目录》”)规范使用医用耗材,对于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但不属于《耗材目录》中的另收费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先行使用,并使用“医保另收费用一次性医用耗材通用编码”进行对照上传,不得影响患者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但不属于《耗材目录》中的另收费用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于使用后3日内形成书面说明材料,向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告备查。对2021年11月1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价格政策规定,串换收费项目、乱收费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厉查处。
四、及时申请新增另收费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对使用“医保另收费用一次性医用耗材通用编码”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2021年11月15-30日。省医疗保障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五、及时申报赋码和纠错。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用耗材省级拼接码赋码奖惩制度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36号)要求,严格赋码标准和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由耗材企业代替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赋码。同时,对工作中发现的错误省级拼接码,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对接技术支持平台”中“耗材拼接码纠错”模块上传。
六、规范医疗行为合理使用耗材。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价格意识,主动降低患者医疗费用。对同质量层次的医用耗材,要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对已购进的高价医用耗材,要结合临床实际合理替换为同质量层次中较低价格的耗材。要教育和引导医务工作人员,充分考虑患者承受能力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着力解决广大群众看病贵问题。
联系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李 洁 66906573
医药服务管理处 徐 红 66906522
技术支持 王 鹏 15930157279
附件:1.重新启用部分医用耗材省级拼接码(261条)
2.新增部分医用耗材省级拼接码(1060条)
3.停用部分医用耗材省级拼接码(29条)
以上附件须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对接技术支持平台”(地址:http://111.63.208.5:8083/bbs/#/login)下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4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