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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2025.11.07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药监综药管〔202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 第35号)工作部署,现统一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监局制定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详见附件1、2)。新版许可证正、副本登载不同的二维码,并分别标注“正本二维码”和“副本二维码”字样。正本二维码展示企业基本信息,副本二维码除展示企业基本信息外,同时封装企业车间和生产线、委托/受托生产、变更记录等信息。

  二、新版许可证样式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自启用之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新版样式向发起新申领、申请变更、重新发证、补发等业务的单位核发新版许可证,变更、补发的原有效期不变,重新发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2026年1月1日前已核发且未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持续完善《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更新升级后的模块与新版许可证样式同步启用,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许可、委托/受托、变更等信息上传至《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中。

  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2.《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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